(2016)辽078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宝顺与被执行人张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顺,张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周宝顺,男,1975年5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丹,女,1978年10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周宝顺与被执行人张丹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廖民初字第01957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告张丹于每年1月末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