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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明业与于俭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业,于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孙明业,男,1966年4月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黑岛镇冷家村陈屯26号。被执行人:于俭江,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黑岛镇沈家村松树岚屯2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业与被执行人于俭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土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