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肖载顺、杨绪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载顺,杨绪和,龚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肖载顺,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申请执行人:杨绪和,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龚秀琴,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肖载顺、杨绪和与龚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