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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与巨运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华线缆有限公司,巨运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10750443-6.法定代表人:樊利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巨运旺,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候口乡东曹庄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运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依据(2014)宁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运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巨运旺所有的宁A×××××宁AJW1**现代小型汽车一部,经拍卖流拍后,申请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申请以评估价41500元的价格以物抵债,本院裁定准许;另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巨运旺之妻张样梅银行存款60756.12元;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巨运旺尚未清偿。经过对被执行人巨运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车辆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巨运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巨运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峰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