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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王国元、姜云玲、张永聚、曲文龙、张先锋、崔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王国元,姜云玲,张永聚,曲文龙,张先锋,崔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荣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被执行人王国元、姜云玲、张永聚、曲文龙、张先锋、崔云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元、姜云玲、张永聚、曲文龙、张先锋、崔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商初字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款70489.59元。在执行中,执行员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商初字4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