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李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李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449号原告何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胡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李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龙图人民陪审员 :杨明康人民陪审员 :杨仲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