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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韩娜与雷卫锋,郭建英,雷伟,马占江,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娜,雷卫锋,郭建英,雷伟,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韩娜,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人。委托代理人卢群,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人。被执行人雷卫锋,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建英,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伟,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住合阳县人,系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占江,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执行人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1栋2单元8层20808室。法定代表人雷卫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韩娜与雷卫锋,郭建英,雷伟,马占江,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以前向以上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以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其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雷卫锋,郭建英,雷伟,马占江,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扣划、冻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贠养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云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