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兆岗、薛佩兰诉被告常忠海、榆林市海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636号原告刘某某,男。原告薛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薛某某诉被告常忠海、榆林市海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薛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薛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驰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