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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赫荣志与上海翱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荣志,上海翱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831号原告:赫荣志,男,1994年7月19日生,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上海翱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官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赫荣志与被告上海翱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赫荣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荣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