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王才娃与田玉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娃,田玉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519号原告:王才娃,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田玉川,男,成年,汉族,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娃与被告田玉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娃于2016年9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才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才娃负担。审判员 程延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广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