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75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记,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汉族,1980年3月28日,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润,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