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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75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记,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汉族,1980年3月28日,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润,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