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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文世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世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2刑初5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世伟,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驰源化工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文世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8月1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6]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世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世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5日至8月11日,被告人文世伟在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的家中,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文世伟在家中自己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文世伟在家中自己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游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7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文世伟在家中自己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游某某、陈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2016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文世伟在家中自己的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游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文世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文世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杨某、游某某、王某、文某乙、段某某的证言;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5、房产证复印件、通话清单、指认邀约吸毒时间笔录;6、抓获经过、办案说明;7、被告人文世伟的户口信息;8、被告人文世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世伟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世伟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世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世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文世伟因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被羁押2日,应折抵刑期2日,即执行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柳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