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英广与宋德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广,宋德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688号原告:李英广,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砀城镇王古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新民,该村书记。被告:宋德立,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英广与被告砀山县砀城镇王古楼村民委员会、宋德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砀山县砀城镇王古楼村民委员会、宋德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英广撤回对砀山县砀城镇王古楼村民委员会、宋德立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英广撤回对砀山县砀城镇王古楼村民委员会、宋德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7元,由李英广负担。审判员 常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洪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键入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