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袁健��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288号罪犯袁健,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9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启刑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袁健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通中刑终字第0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59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袁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袁健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出,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