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方与罗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方,罗素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钟方,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5日。被执行人:罗素碧,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钟方申请执行罗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