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清旗与景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旗,景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旗,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景志平,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旗与被执行人景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25执10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维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