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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苏州铭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铭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215号原告:苏州铭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长东,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康年,该支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铭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铭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原告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铭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铭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苏州铭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刁 怡代理审判员  俞优明人民陪审员  秦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