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健与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店、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588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店,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5883号原告:杨健,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于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店,住所于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宋文晨。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诉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店、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店、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健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店、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健撤回对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店、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由原告杨健负担。审判员 黄少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