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26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某某、付某、安某某、靳某某、许某某、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齐某某,付某,安某某,靳某某,许某某,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被执行人齐某某,女,1986年1月15日生,现住黑山县胡家镇。被执行人付某,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现住黑山县胡家镇。被执行人安某某,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现住黑山县四家子镇。被执行人靳某某,男,1978年12月1日生,现住黑山县四家子镇。被执行人许某某,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现住黑山县大虎山镇。被执行人齐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现住黑山县黑山镇。上列当事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同齐某某、付某、安某某、靳某某、许某某、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左荣新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