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1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史某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杨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负责人李璞,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史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史某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方正公证处制作的(2016)包方证执字第8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