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宿培才诉被告邵泽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培才,邵泽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716号原告:宿培才,男,1947年9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恒太,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系原告之子。被告:邵泽玉,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培才诉被告邵泽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培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宿培才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雨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