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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宿培才诉被告邵泽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培才,邵泽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716号原告:宿培才,男,1947年9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恒太,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系原告之子。被告:邵泽玉,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培才诉被告邵泽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培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宿培才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雨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