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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6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尚文娟、马某等与刘泽田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文娟,马某,马某1,王彩凤,刘泽田,郑长英,赵继臻,刘建仿,刘建凯,马俊荣,马永志,马某2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6006号之一原告:尚文娟,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健,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男,200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尚某,系原告马某之母,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健,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1,女,201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幼儿园,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尚某,系原告马某1之母,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健,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彩凤,女,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健,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田,男,194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玲,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长英,女,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玲,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继臻,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玲,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仿,女,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玲,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凯,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玲,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荣,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马永志,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马某2,男,200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法定代理人:马某3,系被告马某2之母,住址同上。原告尚文娟、马某、马某1、王彩凤诉被告刘泽田、郑长英、赵继臻、刘建凯、刘建仿、马俊荣、马永志、马某2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尚文娟、马某、马某1、王彩凤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文娟、马某、马某1、王彩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士超审 判 员  张泽中人民陪审员  张伟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