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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诸城市万众福利涂料有限公司与诸城市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万众福利涂料有限公司,诸城市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146号原告:诸城市万众福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德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华,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城市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原告诸城市万众福利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祥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诉讼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诸城市万众福利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