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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1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某,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蹇某某,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汪某甲,男,1968年7月24日出��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凌某某多次购买地下六合彩未中奖,认为经营地下六合彩有利可图,遂决定自己经营地下六合彩。2015年5月份,被告人凌某某找���在衡阳县界牌镇象山村开商店的被告人蹇某某,让被告人蹇某某为其报单,并承诺:按特码金额的10%、其他投注金额的3%计酬,开奖当日或次日,被告人凌某某按中特马1:40倍,中平特肖1:1.9倍与被告人蹇某某当面现金结算。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凌某某发现被告人汪某甲也在接单,于是找到被告人汪某甲让汪为其报单,并达成了与被告人蹇某某一样的口头协议。经查实,被告人蹇某某自2015年5月以来,共为被告人凌某某报单118期,接受投注金额共计137329元,从中非法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汪某甲于2015年6月份开始接受投注,共接受村民投注44期,金额64631元,其中为被告人凌某某报单19期,接受投注金额20000元,为许强福(另案处理)报单25期,接受投注金额43631元,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凌某某从被告人蹇某某、汪某甲处接受投注金额共计157329元,非法��利2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凌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蹇某某、汪某甲分别退缴赃款18000元、1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委托,衡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进行社会评估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一贯表现较好,与家庭成员及邻里之间关系融洽,除本次犯罪外,以前无犯罪记录,其家属及户籍地村委会对其回归社会进行社区矫正态度积极,均愿配合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实施监管。该局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回户籍地落实社区矫正条件己基本具备,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蹇某某、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记账本等书证;证人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先后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码单”并向“上线”报单,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具备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凌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蹇某某、汪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蹇某某、汪某甲在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衡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调查评估,该局建议对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蹇某某、汪某甲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蹇某某、汪某甲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蹇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汪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凌某某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蹇某某违法所得18000元、被告人汪某甲违法所得12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谢 洁人民陪审员  龙翠芳人民陪审员  王力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晖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