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玉香与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香,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292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香,女,汉族。被执行人: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韦华,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玉香与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8万元,被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执行员 蔡国华执行员 阮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