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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货郎先生小百货商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货郎先生小百货商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32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衢江区货郎先生小百货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经营者:黄顺炎,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货郎先生小百货商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徐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