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李连花与被执行人花江乡新庆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花,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李连花,女,农民。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负责人:毛学华,系该XX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花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华法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新庆村桐油坪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连花案款260848.4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工商、国土、交警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江平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