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伟忠与庄丽芬、周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忠,庄丽芬,周炳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278号原告:张伟忠,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庄丽芬,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炳生,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伟忠与被告庄丽芬、周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