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吴锦宏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吴锦宏。被执行人:贺州市弘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雁,董事长。申请人执行人吴锦宏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弘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州市弘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贺州市弘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峰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廖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容 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