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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卢宾诉被告代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宾,代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044号原告:卢宾,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代丽峰,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卢宾诉被告代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卢宾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