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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与深圳市恒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恒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839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5054XN。法定代表人龚建荣,该××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广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俊翔,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恒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少群。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深宝住基决(2016)7号《限期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决定书》中关于限期缴交海湾明珠花园项目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人民币3143884.9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恒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新湖路的海湾明珠花园项目已竣工交付,被申请人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3493884.92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仅缴纳了35万元,尚余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3143884.92元未缴纳,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深宝住基决(2016)7号《限期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决定书》中关于限期缴交海湾明珠花园项目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人民币3143884.92元的内容。审 判 长 封  文  智审 判 员 董  学  军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丽微(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