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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泉明与陈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泉明,陈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3095号原告:林泉明,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民,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真,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原告林泉明与被告陈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林泉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泉明负担。审判员  陈光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