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泽昌申请执行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昌,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吴泽昌,身份证号码62232319881224****,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委托代理人王荣华,系阿拉善左旗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01****-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法定代表人崔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茹,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关于吴泽昌申请执行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50017266570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396.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自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