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阎帅与路文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帅,路文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874号原告:阎帅,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路文龙,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阎帅与路文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阎帅负担。审判员 王婧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