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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阎帅与路文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帅,路文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874号原告:阎帅,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路文龙,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阎帅与路文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阎帅负担。审判员  王婧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