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5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麦瑞恒与卢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瑞恒,卢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929号原告:麦瑞恒,男。被告:卢艳萍,女。原告麦瑞恒诉被告卢艳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麦瑞恒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瑞恒以本案收集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瑞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麦瑞恒负担。审判员 吴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芳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