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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济南市。郭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少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董某某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董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和调查,未发现董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40699.5元及郭某某在董某某处的个人财产(详见财产清单),郭某某在董某某处的个人财产已执行完毕,董某某已履行2500元,剩余部分待董某某具备执行条件时,郭某某可再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少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