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济南市。郭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少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董某某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董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和调查,未发现董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40699.5元及郭某某在董某某处的个人财产(详见财产清单),郭某某在董某某处的个人财产已执行完毕,董某某已履行2500元,剩余部分待董某某具备执行条件时,郭某某可再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少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