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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青杰与张庆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杰,张庆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巩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507号原告李青杰,男,生于1968年4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庆全,男,生于1975年9月28日,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巩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杰与被告张庆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巩义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杰撤回对被告张庆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巩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青杰负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