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1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牟兰君、任文久、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牟兰君,任文久,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被执行人牟兰君,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博洛铺镇望马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任文久,男,1953年5月14日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仁泰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牟兰君、任文久、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牟兰君购买的、登记于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仁泰旅游度假花园**号***室房屋,经本院调查,该楼盘因更改设计规划等原因,至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暂不能处置。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及后续利息、律师费***元、诉讼费***元,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