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执2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雅安宇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帅建文借款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安宇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帅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2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负责人:李学刚,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雅安宇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法定代表人:帅建文。被执行人:帅建文,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雅安宇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帅建文借款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标的为297640.85元,因被执行人雅安宇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帅建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晓强审判员 刘冬琼审判员 郭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杰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