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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丁大明与王森林、涂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大明,王森林,涂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丁大明,男,汉族,1957年11月5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王森林,男,汉族,1960年5月20日生,户籍地淮安市清河区,现住淮安市。被执行人涂国华,女,汉族,1964年3月29日生,户籍地淮安市清河区,现住淮安市。本院在执行丁大明与涂国华、王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涂国华在中国银行有一笔13600元的存款,已被我院依法扣划,扣除本案517元执行费后,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能查询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次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蓉审 判 员  周 丰代理审判员  范家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