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洁行贿罪2015刑二终902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902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出生地贵州省习水县,广州茅乡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胡燕、张维彬,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旭基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敏审 判 员 邵军锋代理审判员 唐军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