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7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夏玉龙与朱兴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龙,朱兴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649号原告:夏玉龙,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朱兴泰,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夏玉龙与被告朱兴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夏玉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玉龙负担。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