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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夏玉龙与朱兴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龙,朱兴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649号原告:夏玉龙,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朱兴泰,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夏玉龙与被告朱兴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夏玉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玉龙负担。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