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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飞与被执行人周独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飞,周独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戴飞,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独进,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戴飞与被执行人周独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周独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戴飞45000元,同时承担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独进财产进行四查。经查,周独进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周独进银行存款状况,依法扣划银行存款1178元发放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独进加入失信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告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龚明顺执行员  罗方方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