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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6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杜鹏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鹏,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6591号原告:杜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涛。原告杜鹏与被告徐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判令被告徐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5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16年8月19日归还,借款月利率按2%计算。当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款给被告200000元。借期届满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亦没有给付利息。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5日,被告徐涛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8月19日前归还;借款月利率为2%。当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为62×××18)转账给被告(账号为62×××70)2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借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其长期拖欠显属不当。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约给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鹏借款2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