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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亚亚与梁应广、刘秀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亚,梁应广,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亚,女,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应广,男,1954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秀英,女,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亚亚与梁应广、刘秀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亚亚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303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743元;梁应广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65平方米住宅及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权益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2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