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彭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民特15号申请人:彭某1,男,2001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理人:彭某2(系彭某1的爷爷),男,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爱国,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彭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彭某1称:王利萍系申请人的母亲。2002年王利萍与申请人的父亲彭序高离婚后外出,与家里失去联系,申请人及其亲友四处寻找未果,现王利萍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以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王利萍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利萍,女,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系申请人彭某1的母亲。2002年王利萍与彭序高离婚后外出,去向不明。申请人彭某1申请宣告王利萍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在被申请人王利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利萍的公告。下落不明人王利萍于2016年10月20日出现,经核对,系申请人彭某1的母亲王利萍。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利萍现已出现,申请人彭某1申请宣告死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彭某1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余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