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杨东,黑卫萍,李庆英,赵一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5053号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薇,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静,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市林园村6号103室。法定代表人:黑智浦,总经理。被告: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金色新城29幢102室。法定代表人:李庆英,总经理。被告: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金色新城62幢甲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赵俊才,总经理。被告:杨东。被告:黑卫萍。被告:李庆英。被告:赵一渊。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泽洲,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诉被告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杨东、黑卫萍、李庆英、赵一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闻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南银行委托代理人王薇到庭参加诉讼,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杨东、黑卫萍、李庆英、赵一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泽洲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江南银行申请,本院依法对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杨东、黑卫萍、李庆英、赵一渊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江南银行。2、借款人: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编号:01102362016620098。3、贷款本金:170万元,已归还0元,剩余170万元。4、贷款期限: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5、利率:月息7.3‰,逾期利率为上浮50%,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欠息情况:2016年8月16日的结欠利息为23701.3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为:律师费86748元。8.1、保证人: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编号:0110236201616003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主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8.2、保证人: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杨东、黑卫萍、李庆英、赵一渊。保证合同编号:Z0110236201616015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主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9、抵押人:无。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本金1700000元、支付利息23701.3元(计算至2016年8月16日)以及支付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6748元;3、判令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杨东、黑卫萍、李庆英、赵一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负担。被告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杨东、黑卫萍、李庆英、赵一渊的答辩意见为:对借款本金、期限等均无异议,系因江南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导致,律师费没有发票不予认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对于有争议的律师费部分,本院认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都约定,借款人违约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担保人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原告也与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具了86748元的律师费发票,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江南银行与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杨东、黑卫萍、李庆英、赵一渊签订的担保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江南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江南银行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要求借款人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保证人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杨东、黑卫萍、李庆英、赵一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支付利息23701.3元(计算至2016年8月16日),并支付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6748元。三、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杨东、黑卫萍、李庆英、赵一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95元,减半收取1054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47.5元,由江苏天赋服饰有限公司、常州路彩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俊园商贸有限公司、杨东、黑卫萍、李庆英、赵一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闻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