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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卫青与吴月升、徐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青,吴月升,徐华,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台市鸿展钢结构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陈卫青,男,1970年7月29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吴月升,男,1986年11月1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徐华,女,1987年3月1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法定代表人:吴月升,该××负责人。被执行人:东台市鸿展钢结构厂,住所地在东台市。法定代表人:吴展,该××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陈卫青与被执行人吴月升、徐华、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台市鸿展钢结构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0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吴月升、徐华、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台市鸿展钢结构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卫青支付借款4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00元,由被告吴月升、徐华、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台市鸿展钢结构厂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房(他案[2016苏09**执578号]查封不宜处置)、提取被执行人徐华(现已离职)在东台市人民医院的工资28452元及他案(2016苏09**执578号)查封的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他案查封的机器设备和提取的被执行人徐华工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扣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