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辽源市织道袜业有限公司、李晶、张益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辽源市织道袜业有限公司,李晶,张益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中君,董事长被执行人:辽源市织道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经理被执行人:李晶,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长白三村被执行人:张益诚,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长白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织道袜业有限公司、李晶、张益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