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建庆、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庆,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庆,居民。被执行人张海军,居民。本院在执行高建庆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鲁1326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海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62×××34账户上的181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