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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建庆、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庆,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庆,居民。被执行人张海军,居民。本院在执行高建庆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鲁1326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海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62×××34账户上的181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